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 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是指 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经贸委、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都是要取缔的:
“新五小”企业
一、小水泥。直径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窑径2.2米以下(年产4.4万吨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二、小火电。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三、小炼油。100万吨以下的原经审批的炼油厂。
四、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四证(采矿证、生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
五、小钢铁。平炉、10吨及以下电炉、1.5平米及以下鼓风炉、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5吨及以下转炉。
一、“十五小”企业
(一)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有化学制浆车间的一律按期取缔;仅利用外购废纸或外购商品浆造纸的可暂缓关闭,生产宣纸的造纸企业可暂缓关闭。
(二)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
(三)500吨以下的染料厂。
(四)土法炼砷——采用地炕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五)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六)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七)土法炼油。(八)土法选金。(九)土法农药。
(十)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
(十一)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十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十三)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油等放射性产品的企业。
(十四)土法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焦的企业。
(十五)炼硫——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二、“新五小”界定标准
(一)小钢铁——50~100立方米(含)高炉、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0吨及以下转炉、10~15吨(含)转炉侧吹转炉、5~10吨(含)电炉、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二)小水泥——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小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四)小玻璃——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五)小火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